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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法院:秋风扫落叶,节后执行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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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钦南区人民法院 劳俊淇  发布时间:2024-09-27 11:46:10 打印 字号: | |

中秋假期过后,为充分利用节后人好找、物好寻的有利时机,9月18日-19日,钦南法院聚焦小标的、涉民生案件,连续2天开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以秋风扫落叶之势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现场

案件一

被告伍某某、罗某某两人驾驶电动车路过钦州市钦南区某小区路口时与原告沈某某发生争执推搡。沈某某的其他亲友看到后随即围过来,双方发生拉扯及互殴。期间,罗某某将沈某某和另一名原告蒋某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事后,两名原告分别将两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钦南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罗某某分别赔偿给原告蒋某某、沈某某医疗费等损失8589.86元和4461.4元。判决生效期限过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判项义务,两名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当天,执行干警联系被执行人罗某某到当地村委进行财产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作出分期还款承诺并签字,同时当场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剩余欠款将进行分期支付。

案件二

被告黄某某通过微信协商将其承包的131亩林地及林木转让给原告吴某某,原告将10000元合同定金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之后,原告经核查发现这131亩林地及林木中有87亩是他人承包的,并非被告所承包。被告两次联系原告要求签订《转包合同》,原告则以被告不拥有该林地处置权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定金,但遭被告拒绝。经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钦南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即20000元给原告。判决生效期限过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判项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的名下银行卡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一辆小轿车。随后,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家中但并未找到其本人,于是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到法院处理案件。在钦南法院执行事务中心,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表示其目前没有能力履行全部案款,只有小车一辆,需要一定时间筹款。执行法官提出先将该辆小车移交法院,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筹集并支付案款,则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辆以抵扣案款,被执行人表示同意。9月25日,被执行人将案款交到法院,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此次执行专项行动共拘传9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8件,扣押车辆1辆。下一步,钦南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如我在执”理念,常态化开展执行专项行动,通过持续优化执行策略、创新执行手段,用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钦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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