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能。
灵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灵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的由灵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审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3.审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灵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服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
9.抓好灵山县人民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对灵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灵山县委考察干部人选和抓好班子建设;协助灵山县主管部门管理灵山县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0.抓好灵山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1.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3.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认真按照财经法律制度制定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使用计划,严格审批各项开支;抓好灵山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各项工作,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稳健开展。
14.承办其他应由灵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共有10个内设机构,分别为: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大队。4个派驻中心法庭:陆屋法庭,武利法庭,沙坪法庭,石塘法庭。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决算由灵山县人民法院构成。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048.80万元,同比增加1542.99万元,增长61.58%。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048.80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资金。同比增加1542.99万元,增长61.58%,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了项目预算,追加的项目主要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以前年度的项目未使用重新下达使用以及财物统管上划县财政补足项目。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其他收入0.00万元。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0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二)支出总计4048.80万元,同比增加1542.99万元,增长61.58%。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24.65万元: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补贴、优秀公务员奖励等。同比增加24.65万元,主要原因是市、县政府预算后调剂指标至给我院发放。
2.公共安全支出(类)3511.48万元:主要用于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为了保障案件的审判、完成办案工作任务、司法宣传等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为保障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完成而发生的支出,为建设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而发生的开支。同比增加1005.67万元,增长40.13%,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财物统管上划县财政补足项目和统筹诉讼费补助资金项目。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352.81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按规定比例需缴纳的单位部分养老保险金支出、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退休死亡人员的抚恤支出。同比增加352.81万元,主要原因是规范了账务记账分类和本年新增离退休死亡抚恤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66.35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支出。同比增加66.35万元,主要原因是规范了账务记账分类。
5.住房保障支出(类)93.5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93.50万元,主要原因是规范了账务记账分类。
6.结余分配0.00万元。
7.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48.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88.70万元,项目支出1760.1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的行政运行0.15万元,主要用于按政府划转指标支付的优秀公务员奖励。
2.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4.5万元,主要用于按政府划转指标支付的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3.法院的行政运行1947.66万元,主要用于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
4.法院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016.08万元,主要用于为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保障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和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5.案件审判19.98万元,主要用于为了保障案件的审判、完成办案工作任务、司法宣传等发生的审判活动支出。
6.“两庭”建设527.76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庭)审判用房的建设和维修支出。
7.行政单位离退休40.28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等经费开支。
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99.5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纳。
9.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88万元,主要用于退休离职人员职业年金记实。
10.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6.42万元,主要用于按财政下单指标使用的离休人员离休费。
11.死亡抚恤93.45万元,主要用于按文件申请并支付的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12.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24万元,主要用于按财政下单指标使用为退休人员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
13.行政单位医疗66.35万元,主要用于为院本级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14.住房公积金93.5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88.7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12.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公用经费275.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等。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2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2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51.00万元,支出决算55.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35%;支出决算数比2021年度增加4.16万元,增长8.14%。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2022年本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共计0人次。
(二)2022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2.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72%,同比增加2.77万元,增长5.54%。
1.公务用车购置费2022度无支出,2022年末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车保有量为16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2年度支出52.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72%,同比增加2.77万元,增长5.54%。主要原因是:公车整体使用年限偏长,维修维护成本较高,本年全年使用公车20辆,其中4辆公车到达年限且保养费用高,于年底审批后报废;2022年成品油价格较高,出行用油开支增加。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2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整体使用年限偏长,维修维护成本较高,本年全年使用公车20辆,其中4辆公车到达年限且保养费用高,于年底审批后报废;2022年成品油价格较高,出行用油开支增加。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2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大于2021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上半年受疫情封控工作限制,减少了线下开庭、执行次数,本年处理案件调查、执行工作压力较大,增加公务公车使用频率。
(三)2022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2.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1.25%,同比增加1.4万元,增长127.27%。主要用于上级调研、开庭接待等。据统计,2022年本单位公务接待共38个批次、共计241人次。其中:国内公务接待38个批次、241人次。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2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公务接待费用没有及时审批支出。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2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大于2021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接待上级及其他司法单位前来交流调研、开庭次数有所上升。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5.88万元,比2021年度增加153.28万元,增长125.02%。主要原因是:上年公车补贴记在人员支出,本年记到其他交通费,引起机关运行经费上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25.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3.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34.4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8.22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本部门已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涉及总支出4048.8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48.8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较好,能够按时完成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本部门对1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总额733.5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平均分为82.06分,其中:自评为“一等”项目6个,包括:审判法庭二期工程前期建设费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本级财政)、统筹诉讼费补助资金、机关后勤服务聘用经费(13人);“二等”项目1个,包括:聘用人民陪审员经费。以上项目资金执行完成度较高,开展项目所需工作要素能够及时到位,达成预期目标,取得良好社会效益。自评为“三等”项目4个,包括:节假日加班补助经费(补足)、节假日加班补助经费,关于提前下达地方法院2022年统筹诉讼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警察值勤岗位津贴,这些项目相应经费未能在年度内支付使用,虽然资金完成度较差,一定程度影响项目自评等级,但是相关人员仍超额完成其他工作设定目标,也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为本地法治安全环境建设提供了有质有量的保障。
(三)2022年度灵山县人民法院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及项目自评汇总表详见附件。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关于委托公开2022年度部门
决算信息的函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批复基层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精神,我单位需要公开本单位2022年度部门决算信息。根据统一集中公开要求,委托你院将我单位2022年度决算信息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我单位决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公众的解疑释惑由我单位负责。
(公开信息咨询电话:6428891,联系人:陈晗)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附件1 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格式附表(表一至表九)(灵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