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浦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合同纠纷案,并将案件审理中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移交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统一销毁处理。
在这一起信息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王某某是一位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其通过网络平台购进一批品牌调味品准备在店中用于销售。在收到货物后,王某某发现该商品包装粗糙,与以往购进的同品牌产品在外观和味道上有很大区别,于是将样品送回生产厂家中鉴定,生产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后,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维权,但商家某某食品店不予回应,于是诉至法院。
经审理,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某某食品店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性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商品从名称及使用方法来看,属于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货一般是指假冒、伪劣商品。假冒商品主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购买者误以为该商品为正版商品。本案中,案涉食品经商标经营厂家鉴定,并作出“足以认定送检样品属假冒肖像及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某某食品店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某某食品店在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条款是销售者对所售商品售后服务作出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故某某食品店应当履行“假一赔十”的约定。网络平台在某某食品店入驻平台时审核了其基本信息,在本案纠纷发生后亦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已经及时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对案涉商品采取了下架措施,故网络平台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起诉的,毕竟对方是在千里之外,且只是在网上交流过的商家,没想到不仅挽回了损失还得到了赔偿。感谢法院的公正处理,以后也更加有底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拿到判决书的王某某激动地对主办法官说道。
近年来,浦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消费维权审判质效,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全面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案宣法,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群众了解到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司法服务,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司法保障消费市场健康发展。